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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时间: 2019-09-02 08:4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实习工作管理,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学生到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实际工作岗位从事实践学习的教学活动,具体形式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实习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或接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以下“六不得”规定:

(一)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工处及各院、系、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院实习工作的总体安排与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教务处制订学院实习规章制度,编制学院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学生实习结果进行考核,纳入学生教学评价体系。

(二)会同学工处确定实习合作单位并督导各系开展实习工作,管理、指导、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

(三)负责处理实习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成立各系实习工作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教研室主任、教学实习工作人员、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学工处共同联系、考察实习单位,组织实习计划,并制定实习大纲。

(二)安排学生参加实习;开展学生实习前培训工作,组织动员、加强纪律和安全教育;组织学生上岗。

(三)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四)联合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

(五)组织对本系各专业实习生的考核,负责实习材料的整理、上报和实习总结工作,录入考核成绩并报教务处。

(六)适时对实习工作巡回检查,研究解决实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做好实习信息通报工作。及时向学工处汇报本系实习工作情况。

(八)加强对实习过程管理,督促、检查指导教师的工作状况,积极为指导教师和学生解决实习中工作、学习和生活问题,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实习顺利进行。

第三章 实习单位的选择

第七条 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开拓实习市场,为学生联系充足优质的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设备完备、技术先进、经验丰富、重视学生实习、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

(二)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三)能为实习生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必要的专业培训和一定的劳动报酬。

(四)能安排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 学工处要协同各系对实习单位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对实习单位及岗位进行实地考察,以保障学生的实习质量。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九条 实行优进劣退的动态合作机制,院系两级要综合实习运行状况、实习效果、实习生评价等因素,淘汰不合格实习单位,择优将一批实习单位转化为实习基地开展长期深度合作。

第十条 因学生出国、出境实习等特殊情况确需和第三方合作,要严格选择和审核。

第四章 实习的组织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进行,跟岗实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也可根据专业特点、企业需要采取多学期、分段式等方式灵活安排。认识实习每个专业一周,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

第十二条 学生的顶岗实习在学院统筹下安排。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实习的公函或实习协议,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学生的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三条 学院要与实习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明确实习生人数、实习期限、实习岗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

第十四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五章 实习学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企双方都要至少安排一名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生的日常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校企双方实习指导教师要密切协作,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教学实习的正常秩序。原则上,按每100人配备一名学院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在同一单位实习的学生集体为一实习团队。各实习团队要选出团队负责人、组建党团小组进行自主管理。实习团队及其成员要遵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实习单位和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党团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自觉维护学院和实习单位声誉。

(三)完成学院和实习单位安排的学习和工作任务。

(四)实习期间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学校和企业指导老师报告。

(五)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校企双方实习指导教师报告。

(六)按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材料。

第十七条 学院要联合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和职业,明确实习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十八条 各系和实习单位都要注重对实习学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要确保每一位实习生都有人身意外伤害方面的实习责任保险。

第六章 考核与评选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院和企业双重管理和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过程控制和考核,实行企业和学院共同考核的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实习纳入学生的学业评价体系,由各系组织考核。

(一)考核根据实习生的任务完成情况、纪律表现、实习总结撰写情况、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综合评定,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计入学生毕业成绩。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未经学院批准,不参加实习者。

2.未经实习单位及学院批准擅自终止实习未完成实习任务者。

3.因病、因事请假累计时间达到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因违纪被实习单位退回或受到学院处分且实习结束时处分未取消者。

5.无实习鉴定或实习总结者。

6.实习期间严重违纪现象者。

(三)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暂缓毕业,需重新参加实习并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假期实习且考核为合格,方能领取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评选并表彰教学实习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表彰情况作为部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实习工作文档,要注重调查研究和系统总结,并撰写总结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院相关制度执行或由学院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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