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和调动我院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工作考核对象及时间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个人为本院所有评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部门为学院独立建制的教学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科研工作量为前一年的6月1日至本年的5月31日期间所取得的最终科研成果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工作量。科研工作考核于每学年度未进行。
第三章 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第四条 各级各项科研及学术成果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多人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工作量分配可参考表1,也可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工作情况分配。人数一般以前5名为限,超过5名由负责人分配,但工作量之和不能超过总分值。
表1:多人合作工作量分配表
排序比例 参与人数 |
第1名 (%) |
第2名 (%) |
第3名 (%) |
第4名 (%) |
第5名 (%) |
1人 |
100 |
|
|
|
|
2人 |
70 |
30 |
|
|
|
3人 |
60 |
25 |
15 |
|
|
4人 |
55 |
20 |
15 |
10 |
|
5人 |
50 |
20 |
15 |
10 |
5 |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定额
第六条 个人每学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见表2
表2: 个人科研工作量定额(分/每学年度)
职称 |
初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副高级职称 |
正高级职称 |
定额(分) |
20 |
30 |
50 |
80 |
第七条 部门每学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为本部门全体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定额之和。
第五章 科研工作量的申报、审查和报送程序
第八条 个人科研工作量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5日-10日,由个人填写《个人科研工作量申报表》(见附件2),上交所在部门,申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人对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部门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将本部门初步审查合格的个人科研工作量汇总,填写《部门科研工作量汇总表》(见附件3),将科研项目成果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教务处、组宣部(人事处)审核、归档。
第十条 教务处在6月20日前完成对全院各部门上报的科研工作量申报材料的审查汇总工作,并将汇总情况上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因统计时间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科研工作量未(漏)登记者,其科研工作量可在下一学年度申报,但不得跨第二个学年度申报。
第六章 科研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个人学年度科研工作量未完成定额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未完成科研工作量定额60%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
第十三条 部门学年度科研工作量未完成定额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未完成科研工作量定额60%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
第十四条 个人科研工作量奖励为每分30元人民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我院其他人员和部门参照本办法计算科研工作量和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